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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进行赔偿会有哪些标准

时间:2026.10.12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施行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不过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要是属于这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涉及赔偿时,标准和合法婚姻基本一样。
在离婚损害赔偿上,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准,像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得提供票据、证明等证据来确定具体数额。精神损害赔偿要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若不是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有纠纷,通常按共有财产处理。要是一方在同居期间因另一方过错行为受损失,可依据侵权责任编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确定,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和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小朱在二人生活期间与他人同居,小丽发现后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二人对于他们的关系是否属于受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存在争议,且对于赔偿标准和数额也各执一词。小朱认为他们是同居关系,不应按合法婚姻赔偿;小丽则觉得应按合法婚姻处理赔偿。

案情分析:

1、我国法律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需先确定小朱和小丽的关系是否在此范围内。若属于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因小朱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以实际损失为限,需提供票据等证据;精神损害赔偿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2、若不属于被承认的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小丽若因小朱过错遭受损失,可依据侵权责任编要求赔偿,同样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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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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