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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6.10.1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86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的动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得满足一些条件。一是得处于按份共有关系,共同共有通常要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分割时才涉及份额转让,一般没有优先购买权。二是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这里的同等条件要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等因素。而且,优先购买权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主张,或者转让人没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自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的,优先购买权就消灭了。
要是有多个按份共有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他们可以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就按照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所以,按份共有的动产共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共有人要注意上述条件和期限,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优先购买权丧失。在多个共有人主张时,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按份额比例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按份共有一辆汽车,小朱占40%份额,小李和小胡各占30%份额。小朱欲转让其份额给小许,未通知小李和小胡。小李和小胡得知后,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就购买比例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有权决定卖给小许,而小李和小胡认为应按法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小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汽车份额,小李和小胡作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小朱未通知他们转让事宜,存在不当。
2、小李和小胡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可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小李和小胡按3:3的比例购买小朱的份额。
3、若小李和小胡自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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