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
当事人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
证据。法院一般会指定
举证期限,目的是保障
诉讼程序有序进行。当事人最好在这个期限内提交证据,超过期限提交,法院可能不采纳,除非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从程序规范的角度讲,按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更合适。
但也有能当庭提交证据的特殊情况。比如新发现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没法获取,或者对方在庭审中提出新事实、新主张,当事人就需要当庭提供反驳证据。这种情况下,当庭提交证据能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
公诉人、
辩护人要按法律规定和法庭要求,在合适的时机出示证据。不过也不是只能当庭提交,同样要遵循相关程序规则。
所以,当庭提交证据不是必须的。当事人要结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安排举证时间,这样才能让证据有效支持自己的主张,推动
诉讼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胡要求偿还借款,法院指定了举证期限。小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
借条。庭审中,小胡突然提出借条是受
胁迫所写,并拿出一份
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受胁迫。小朱没有准备反驳证据,于是当庭提交了小胡此前还款的转账记录,小胡认为小朱
逾期举证不应采纳。
案情分析:1、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通常会指定举证期限,一般当事人应在该期限内提交证据。小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借条,符合程序规范。
2、小胡在庭审中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拿出证人证言,小朱当庭提交转账记录作为反驳证据,属于特殊情况。该转账记录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小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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