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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该怎么去获取证据

时间:2026.10.11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获取传播淫秽物品的证据,有这些着手点。
电子证据方面,针对网络传播的淫秽物品,可通过截屏、录屏来固定网页、聊天记录、视频等内容。截屏时要完整显示页面网址、时间、内容等关键信息,录屏则要清晰记录传播行为全过程。同时,可对存储淫秽物品的电子设备,像手机、电脑等进行数据提取和鉴定,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当证据。
证人证言也很重要,要寻找目睹传播行为的证人,让其提供书面或口头证言。证人需如实陈述传播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
实物证据也不可忽视,若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书籍、光盘等实物,要妥善收集保存。这些实物需能清晰体现淫秽性质,可通过相关部门鉴定确认。
还能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调取相关数据,比如IP地址、上网记录等,以此证明传播行为的发生和实施主体。
获取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不能用非法手段收集,不然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要是自身难以获取证据,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依法调查收集。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为维护网络环境,小朱决定获取证据。小朱采用截屏、录屏固定网页和聊天记录,但截屏未完整显示关键信息。同时,小朱找到了目睹传播行为的小丽获取证人证言,也收集到了传播的光盘实物。小朱还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相关数据,却不知如何操作。小胡则称小朱获取证据手段不合法。

案情分析:

1、小朱截屏未完整显示关键信息,可能影响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重新按要求截屏。
2、小丽的证人证言需如实陈述细节,只要真实可靠可作为证据。
3、光盘实物可通过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其淫秽性质,作为有力证据。
4、小朱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说明情况,依法调取IP地址、上网记录等数据。
5、若小朱获取证据手段不合法,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若自身难以获取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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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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