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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在强制执行时可不可以

时间:2026.10.10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强制执行阶段能申请保全,准确来说是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要是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导致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执行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申请执行人若要申请执行中的保全,得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保全的财产信息和保全理由等。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符合条件,会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要注意执行中的保全和诉讼保全不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阶段,为保障将来判决能执行采取的措施;执行中的保全则是在执行阶段,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实施的。
建议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可能影响执行的行为时,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中的保全。提交申请时,要确保提供的财产信息准确、保全理由充分,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对小朱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许发现小朱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担心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于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小朱的部分财产进行保全,说明需要保全的财产信息及保全理由。小朱则认为强制执行阶段不应进行保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执行法院有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所以小许的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保全,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相关信息和理由,小许已按要求操作。执行中的保全与诉讼保全不同,它是在执行阶段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而实施的,并非小朱所认为不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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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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