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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子女抚养,法律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6.10.0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65人
律师解析:
非婚同居期间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危害、歧视他们。
确定同居子女抚养权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不过,若母亲有这些情况,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支持: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若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方有这些情形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其真实意愿。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非婚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小丽。小丽已满两周岁,小朱和小胡就小丽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小朱已做绝育手术,且小丽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而小胡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双方无法达成抚养协议,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小朱已做绝育手术,且小丽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小丽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小胡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宜与小丽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可能会从最有利于小丽成长的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判给小朱,同时小胡应负担小丽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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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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