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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买卖合同可不可以免除质量责任

时间:2026.10.0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收货后买卖合同是否能免除质量责任,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就算买受人收了货,出卖人还是要对货物质量负责。按照《民法典》,出卖人要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还得对标的物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要是货物有质量问题,即便已收货,买受人在合理时间发现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就得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要是当事人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收货就视为对质量无异议,而且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可能会免除出卖人的质量责任。但这约定不是绝对有效的,要是出卖人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者货物有隐蔽瑕疵,买受人发现后在合理时间内仍能主张质量责任。
关于质量检验期限,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的话,要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要是买受人在合理期限或者自收到货物起两年内没通知出卖人质量问题,就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不过对于有质量保证期的货物,适用质量保证期,而不是两年期限。
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限,以避免纠纷。如果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买受人要及时通知出卖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购买一批货物,收货后小朱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小许承担修理、更换等违约责任。小许则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收货即视为对质量无异议,自己不应再承担质量责任。小朱称小许故意隐瞒了货物的隐蔽瑕疵,坚持要求小许担责。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即便小朱收货,小许作为出卖人仍需对货物质量负责,需按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若合同中“收货即视为对质量无异议”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常可能免除小许质量责任。但如果小许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货物有隐蔽瑕疵,小朱在发现后合理期间内仍可主张质量责任。
3、对于质量检验期限,若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若小朱在合理期限或自收到货物起两年内未通知小许质量问题,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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