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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寻衅滋事罪主观客观是怎样的

时间:2026.10.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08人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方面界定有明确规定。
主观上,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也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是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比如为了在别人面前显示威风,故意无事生非、挑起事端。
客观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像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导致他人轻伤等。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比如长时间追逐他人,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例如强行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像在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让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
在司法实践里,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只有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并且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家要遵守法律,避免实施这些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在朋友面前显示威风,在商场故意挑衅小胡,随意对小胡进行殴打致其轻伤,还长时间追逐小胡,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同时,小朱强行索要小胡财物数额较大,引起商场秩序严重混乱,正常经营活动无法进行。小胡认为小朱构成犯罪,而小朱称自己只是开玩笑,不构成犯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主观方面,小朱为显示威风无事生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有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动机是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并非基于合法合理的事由。
2、客观方面,小朱随意殴打小胡致其轻伤,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长时间追逐小胡使其恐惧,属于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强行索要小胡财物数额较大,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商场闹事导致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综合主客观方面,小朱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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