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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遭遇欺诈是否可获一赔三

时间:2026.10.07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合同遭遇欺诈,不一定能获得“一赔三”赔偿。“一赔三”的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指出,要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适用“一赔三”有两个条件。其一,合同双方要构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这里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其二,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也就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如果合同不是消费合同,而是普通商业合同等,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主张“一赔三”。此时,受欺诈方一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还能要求欺诈方赔偿因欺诈遭受的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从经营二手车的小胡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小胡声称该车从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小朱付款提车后发现,该车曾发生过严重事故并大修。小朱认为小胡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一赔三”。小胡则称此为商业交易,不应适用“一赔三”。

案情分析:

1、适用“一赔三”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双方构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小朱为生活消费买车属于消费者,小胡以营利为目的卖车属于经营者,满足这一条件;二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小胡故意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真实情况,诱使小朱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
2、若此合同是普通商业合同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主张“一赔三”,但本案是小朱为生活消费购车,属于消费合同。不过若最终认定不属于消费合同,小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要求小胡赔偿因欺诈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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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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