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遭遇
欺诈,不一定能获得“一赔三”
赔偿。“一赔三”的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指出,要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
欺诈行为,应按
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
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适用“一赔三”有两个条件。其一,合同双方要构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这里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其二,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也就是故意告知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如果合同不是消费合同,而是普通商业合同等,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主张“一赔三”。此时,受欺诈方一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还能要求欺诈方赔偿因欺诈遭受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从经营二手车的小胡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小胡声称该车从未发生过
重大事故。小朱付款提车后发现,该车曾发生过严重事故并大修。小朱认为小胡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一赔三”。小胡则称此为商业交易,不应适用“一赔三”。
案情分析:1、适用“一赔三”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双方构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小朱为生活消费买车属于消费者,小胡以营利为目的卖车属于经营者,满足这一条件;二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小胡故意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真实情况,诱使小朱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
2、若此合同是普通商业合同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主张“一赔三”,但本案是小朱为生活消费购车,属于消费合同。不过若最终认定不属于消费合同,小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要求小胡赔偿因欺诈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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