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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际竣工日期的判定标准是些什么

时间:2026.10.07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实际竣工日期很关键,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来确定。
要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那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就是竣工日期。也就是说工程施工完成后,得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指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这时验收合格的日期就是实际竣工日期。
要是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那就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完成工程且按规定提交了验收报告,发包人没正当理由却不进行验收,为保护承包人权益,就以提交报告日认定竣工。
要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了,那就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时就开始使用,这表明其认可了工程现状,此时就把占有工程的日期当作竣工日期。
遇到这类问题,承包人要注意按规定提交验收报告并留存好相关证据。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避免拖延或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以防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承包人承接了小许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小朱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小许拖延验收。同时,小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该工程。双方就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自己提交验收报告之日确定竣工日期,小许则觉得应以实际使用工程的感受来认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若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小朱已提交报告,小许拖延验收,符合此情形。
2、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小许在未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也符合这一规定。不过在有提交验收报告且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时,优先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所以该工程竣工日期应认定为小朱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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