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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诉讼管辖权怎样来确定

时间:2026.10.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06人
律师解析:
合同代位权诉讼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诉讼。
关于管辖权确定,有这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也就是次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这样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
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有协议管辖约定,得分情况处理。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管辖约定不一致,还是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是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而且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了管辖法院,就可以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于涉外代位权诉讼,要遵循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要是案件涉及专属管辖,像不动产纠纷这类,就得优先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所以,在确定合同代位权诉讼管辖权时,得综合考虑上面这些规则,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有序地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一笔钱,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未还钱。原来小何欠小胡的钱到期,小胡却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小朱的到期债权实现。于是小朱以自己名义向小何提起合同代位权诉讼。小朱与小胡的合同约定由A地法院管辖,小胡与小何的合同约定由B地法院管辖,双方就诉讼管辖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何是次债务人,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存在协议管辖约定且不一致时,仍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按此规则,由小何住所地法院管辖,而非A地或B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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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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