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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哪些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时间:2026.10.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分两类。
第一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但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相对人能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进行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就视为拒绝追认。
第二类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还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效力不确定,要经特定权利人追认,才能确定最终效力。若遇到这类合同,相对人要及时催告相关权利人进行追认,若权利人拒绝,要考虑合同后续处理;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瞒着父母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购买合同。小胡知晓小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催告小朱的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同时,小李没有获得小许的授权,却以小许的名义与小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小静在得知小李无权代理后,也催告小许在三十日内追认该合同。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电子产品购买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此合同效力待定。若小朱的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则合同有效;若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小李以小许名义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若小许在三十日内追认,合同对小许发生效力;若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对小许不发生效力。在被追认前,善意的小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需以通知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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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合同事务施亚军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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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已执业10年,执业地区为江苏苏州,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921999995,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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