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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观故意

时间:2026.10.0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故意,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明知”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所处理的是公民个人信息,也清楚行为违反相关法律。应当知道则依据行为人的职业、经历、行为环境等因素,推断其有认识到行为性质的可能。像从事信息行业的人员,接触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具备信息保护的基本认知。
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要有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希望即积极追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结果,比如为获利主动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放任是虽不积极追求,但对危害结果持无所谓态度。例如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明知可能信息泄露却不采取防范措施,任由结果发生。
另外,可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和事后表现综合判断。若采取隐蔽手段获取信息,或获取后用于非法活动,通常能认定有主观故意。若事后积极补救,主观故意程度可能相对较低。
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增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因疏忽导致侵犯他人个人信息。

案情回顾:

小许从事信息行业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小许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被发现。小许称自己并不清楚这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也不知道出售行为违法。而执法部门认为,小许作为信息行业人员,应当知道其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情分析:

1、从认识因素判断,小许作为从事信息行业的人员,根据其职业,应具备对信息保护的基本认知,属于“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即便其声称不知,也可认定其在认识因素上满足主观故意条件。
2、从意志因素看,小许为获取经济利益主动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积极追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结果,具有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同时,其采取出售信息这种行为方式,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可综合认定其具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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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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