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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没约定连带担保要怎么解决

时间:2026.10.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那就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差别很大。一般保证里,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还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打个比方,债权人找一般保证人担责,保证人能要求债权人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走完法定程序后,执行债务人财产还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才履行义务。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到了,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让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所以,没约定连带担保,按一般保证担责的话,债权人得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后,债权还实现不了,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担责。建议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遇到相关问题,可先与保证人、债务人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能还款,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认为应先让小许还款,对小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自己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与小朱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小胡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小朱应先向小许追偿,对小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才能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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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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