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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阶段是否能对外提供担保

时间:2026.10.0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破产重组阶段企业通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不过存在特殊情形。依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都没履行完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企业进入破产重组阶段,行为受限严格,目的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一般来说,对外提供担保会加重企业债务负担、增加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原则上不被允许。然而,要是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并且担保行为对企业重整有积极作用,像为获取关键资金用于重整项目,推动企业恢复经营和偿债能力,此时企业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还有,如果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里包含对外担保的内容,企业能按照计划进行担保行为。
总之,破产重组阶段企业对外担保要遵循法律规定,经过特定程序同意,以此平衡各方利益,达成重整目标。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的企业进入破产重组阶段。此时,企业有一个获取关键资金用于重整项目的机会,但需要对外提供担保。小许认为该担保能促进企业恢复经营和偿债能力,对重整有积极意义,然而部分债权人担心增加企业债务负担和风险,损害自身利益,不同意对外担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企业进入破产重组阶段,行为受严格限制,目的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
2、通常情况下,对外担保会增加企业债务负担和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上不允许。但如果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且该担保行为对企业重整有积极意义,如本案获取关键资金用于重整项目,促进企业恢复经营和偿债能力,可对外担保。另外,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中包含对外担保相关内容,企业也可依计划进行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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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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