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中,
担保人责任分一般
保证责任和
连带责任保证。
先说一般
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只有
债务人(一般是房屋买受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保
证人才承担责任。就是说,
债权人(一般是房屋出卖人)得先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
仲裁,等依法
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再说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
当事人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既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债权人不用先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保证责任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另外,
保证期间很关键,它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若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不用再担责了。所以,债权人和保证人都得留意保证期间的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将房屋卖给小李,小胡为小李提供担保。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小李支付部分房款后,剩余款项到期未付。小朱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应先让小李承担,且不确定自己是否还需担责,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保证方式,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朱既可以请求小李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2、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剩余房款)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
3、由于合同
未约定保证期间,需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若小朱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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