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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受贿认定要依据什么

时间:2026.10.0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60人
律师解析:
非国有企业受贿一般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从主体来看,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在此列。
说到行为表现,该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就是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事务的职权及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涵盖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比如收受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利,就满足该要件。
数额认定方面,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另外,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的,也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专业律师咨询,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非国有企业的部门主管。小胡为了让小朱在项目合作中给予便利,送给小朱一笔数额较大的财物。小朱收下财物后,承诺为小胡的公司在项目中提供帮助。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将其举报。小朱则认为自己只是收下礼物,并未实际为小胡谋取到利益,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来看,小朱作为非国有企业的部门主管,属于公司工作人员,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2、在行为表现上,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小胡财物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虽然未实际实现,但承诺行为已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小朱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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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事务张卫平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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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律师,已执业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深圳,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28464154,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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