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连带责任保证期满后,一般情况下保
证人不用担责,但有特殊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债权人跟保证人能约定
保证期间。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保证期间就是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那天起算六个月。在保证期间里,要是债权人没让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那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简单讲,
保证期满时,债权人没在这个期间向保证人
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没了。
不过,要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经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
诉讼时效就开始算了。就算之后保证期间过了,只要还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还是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期满后保证人是否担责,重点在于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没有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有是否处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内。给大家的建议是,债权人要留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在合适的时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而保证人也要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期限,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5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
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小朱未向小胡主张承
担保证责任。但在保证期间内,小朱曾向小胡发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六个月保证期满后,小朱又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保证期满自己无需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最初小朱在六个月保证期未主张权利,按此小胡可不担责。
2、但由于小朱在保证期间内已依法向小胡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此后即便保证期间届满,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小朱仍可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处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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