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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高空抛物的责任要怎样认定

时间:2026.09.30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小孩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侵权责任。
若小孩有自己的财产,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若调查锁定是小孩高空抛物,不适用“连坐”规则;无法确定哪个小孩时,则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像没安装防护网、没设置警示标识等情况。
遇到小孩高空抛物致损情况,受害人可先找监护人索赔。若难以确定侵权人,可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若物业服务企业有过错,也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大家平时要多留意周边安全,督促物业做好防护措施。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等几个小孩在某小区高层楼顶玩耍。期间,小朱顺手将一个玩具从楼顶扔下,恰好砸中路过的小胡,导致小胡受伤。小胡要求赔偿,但小朱的监护人认为自己平时对小朱管教严格,已尽到监护职责,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小区物业以自己在小区有基本管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小朱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高空抛物造成小胡损害,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能证明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2、若小朱有自己的财产,应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本案已确定是小朱高空抛物,不适用“连坐”规则。
4、若小区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防护网、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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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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