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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对一般和连带担保人认定

时间:2026.09.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判断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可从三方面入手。
从当事人约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的,是一般保证。要是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有“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表述,就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承担顺序也不同。一般保证里,债权人得先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权利行使限制上也有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遇到保证方式相关纠纷,建议先查看保证合同约定。若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在主张权利时,要清楚不同保证方式下的责任承担顺序和权利行使限制。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债务提供保证,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应在小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还款时才担责,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与小朱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小胡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人。
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小胡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小许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小朱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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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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