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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标准

时间:2026.09.3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强制猥亵、侮辱罪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下面说说该罪的认定标准。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有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性欲的倾向,但没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体上,此罪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身体自由权是他人身体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的人格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暴力是对被害人人身进行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自由的强制方法,让被害人不能反抗;胁迫是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暴力、胁迫之外让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像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猥亵是除奸淫外,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侮辱妇女主要是对妇女实施使其难堪、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要注意,如果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遇到这类情况,受害者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在商场电梯内,趁小许不注意,用手触摸小许的身体。小许发现后立即制止并报警。小胡称自己只是不小心碰到,并非故意。小许则认为小胡是在对她进行强制猥亵。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胡虽称不小心碰到,但结合其行为发生场景及方式,很可能具有刺激或满足自身性欲的故意,且无强行奸淫目的。
3、客体上,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小许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4、客观方面,小胡趁小许不注意触摸其身体,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若该行为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构成强制猥亵罪;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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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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