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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大夫到底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6.09.2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在医疗事故里,大夫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这些。主体是医务人员,也就是经过考核,被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该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是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等。
要注意,不是所有医疗事故都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才会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大夫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医疗事故,通常通过民事赔偿等途径解决。要是遇到医疗事故,患者可先和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走民事赔偿或刑事追责等合适的法律途径。

案情回顾:

小许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负责治疗的小胡大夫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未对小许做全面检查就开具了药物。小许服用药物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许家属认为小胡大夫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小胡大夫则辩称自己只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胡大夫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胡大夫严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表现为过失。
3、客体上,小胡大夫的行为破坏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侵害了小许的生命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小胡大夫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小许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小胡大夫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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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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