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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的财产该如何去界定

时间:2026.09.2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二婚夫妻财产界定,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像再婚前买的房产、车辆,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比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有特定人身属性,归个人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同样属于个人财产。
再看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算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双方共同经营企业获得的利润。此外,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夫妻还能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个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二婚夫妻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先明确财产性质,如有需要,可签订书面财产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二婚夫妻。小朱在再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小丽认为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小朱因交通事故获得一笔伤残赔偿金,小丽也主张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婚后小朱的工资收入和两人共同经营小店的利润,小朱觉得部分应属自己个人财产。两人就这些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再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丽主张分割该房产无法律依据。
2、小朱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小朱个人所有,小丽不能要求分割。
3、婚后小朱的工资收入和两人共同经营小店的利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小朱认为部分属个人财产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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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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