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用房产资料为
借条作
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有效抵押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房产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要满足法定要件。只提供房产资料,没办理
抵押登记,
抵押权不会设立。只有去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从登记时起设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出现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才能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要是只持有房产资料却没登记,法律上债权人不能获得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要是债务人把
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
过户,债权人没办法阻止,自身债权也难保障。
因此,想以房产为借条作抵押,要和债务人一起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为使小胡放心,小朱拿出自己的房产资料,以该房产为借条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小朱未偿还债务。小胡欲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却发现小朱已将该房产转让给了小静并完成过户。小胡认为自己持有房产资料,应有优先受偿权,与小朱和小静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房产进行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需满足法定要件。仅提供房产资料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只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自登记时设立。
2、小胡仅持有房产资料未登记,在法律上无法获得对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小朱将房产转让给小静并完成过户,小胡无法阻止,其债权难以得到保障。所以,若以房产为借条作抵押,应与债务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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