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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下达后还能不能调解

时间:2026.09.26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一审判决下达后还有调解的可能。在一审判决宣告后到生效前,当事人双方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是想让法院确认和解结果,可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就有了法律效力,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这是因为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即便判决已作出,只要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会尊重并促成调解。
但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就不能通过法院调解改变判决结果了。不过,双方当事人还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要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简单来说,一审判决下达但未生效时,能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判决生效后,法院不再调解,不过当事人可自行和解。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在判决未生效期间,小朱认为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希望与小胡调解。小胡起初不同意调解,认为判决已下应按判决执行,但经考虑后改变想法,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而小许和小丽的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小许想调解改变结果,小丽拒绝法院调解,不过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情分析:

1、在一审判决宣告后到生效前,小朱和小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只要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会尊重并促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即具法律效力,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2、小许和小丽的案件,因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不再调解,但双方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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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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