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若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
人的权利,影响到
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构成债权人代位权有几个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像基于
扶养、
抚养、
赡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都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行使
代位权时,债权人要以自己名义通过
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同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
抗辩权,可向债权人主张。
在法律效果上,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就终止了。
若遇到相关问题,债权人可先收集债权合法、到期等相关
证据,再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未还钱。小胡对小李有6万元债权,却一直不向小李索要。小朱多次向小胡
催款无果,认为小胡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己到期债权的实现,于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李的债权。小胡则称该债权是自己劳动报酬,属专属权利,小朱不能代位行使。
案情分析: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小胡怠于行使对小李的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若小胡对小李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小朱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2、小胡称该债权是劳动报酬,需提供证据证明。若无法证明,小胡的抗辩不成立。人
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小李向小朱履行义务,小朱接受履行后,小朱与小胡、小胡与小李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小朱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胡负担。小李对小胡的抗辩,可以向小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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