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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可不可以决定执行监视居住

时间:2026.09.25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22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决定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决定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这些情形的能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此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还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决定执行后,会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告。若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可予以逮捕;需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遇到监视居住相关问题,当事人和家属要清楚权利义务,严格遵守规定。若对决定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调查。经审查,小朱符合逮捕条件,但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小朱执行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公安机关发现后,认为其违反规定情节严重。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本案中小朱符合此情况,所以公安机关对其决定监视居住合法。
2、公安机关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有责任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小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违反了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还可对其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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