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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抵押财产中怎样行使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6.09.2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对承租人在抵押财产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明确规则。
要是抵押财产在出租前就已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在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抵押权设立时间在前,效力比租赁权优先。
而如果是出租在前、抵押在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指的是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相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要是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没明确表示购买,就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要是抵押人没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碍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等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承租人请求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所以,承租人在出租在前、抵押在后的情况下,要依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达购买意向,这样才能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追究相关方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朱,之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小胡。后来小许要转让该抵押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小朱,就与小胡达成协议折价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小朱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小许与小胡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让小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因本案是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小朱作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小许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小朱,但他未通知,妨害了小朱行使优先购买权,小朱可请求小许承担赔偿责任。
2、不过小许与小胡是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使小朱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小朱请求小许与小胡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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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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