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民法典》对承租人在
抵押财产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明确规则。
要是抵押财产在出租前就已办理
抵押登记,那么在
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抵押权设立时间在前,效力比租赁权优先。
而如果是出租在前、抵押在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指的是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相同。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要是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没明确表示购买,就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要是抵押人没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碍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
赔偿责任。不过,在出租人与
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
债务等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承租人请求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
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所以,承租人在出租在前、抵押在后的情况下,要依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达购买意向,这样才能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追究相关方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将自己的
房屋出租给小朱,之后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了小胡。后来小许要转让该抵押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小朱,就与小胡达成协议折价变
卖房屋以偿还债务。小朱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小许与小胡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让小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因本案是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小朱作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小许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小朱,但他未通知,妨害了小朱行使优先购买权,小朱可请求小许承担赔偿责任。
2、不过小许与小胡是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使小朱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小朱请求小许与小胡买卖
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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