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掩隐罪,也就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此罪的行为是,
行为人明知是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进行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先说窝藏,就是给犯罪分子提供地方,让他们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呢,是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地方挪到另一个地方,好躲开
司法机关追查。收购是花钱取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则是接受犯罪分子委托,帮他们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司法实践里,“其他方法”有不少情形。比如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和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混在一起,协助转移、转换;通过虚构交易、虚设
债权债务等方式,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变成“合法”财物;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用赌博方式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变成赌博收益;协助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
大家要注意,别参与这些行为,一旦涉及掩隐罪,会面临
法律制裁。如果不小心卷入相关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案情回顾:小朱在得知小胡的一批电子产品是
盗窃所得后,仍为其提供仓库窝藏该批电子产品,企图帮助小胡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后警方在调查小胡盗窃案时发现了小朱的窝藏行为,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保管,不构成犯罪,与警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小朱明知电子产品是小胡盗窃所得,还为其提供仓库窝藏,符合该罪中“窝藏”的
构成要件。
2、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保管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其窝藏行为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追查,这已满足该罪的构成条件,应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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