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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伤害他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6.09.24 标签: 损害赔偿 动物伤人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责任承担有不同情况。一般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是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就可不担责或减轻责任。
要是饲养的是像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这类危险动物,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担责,没有免责理由。
动物园的动物伤人,通常动物园要担责。但要是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就不用担责。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伤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责。
因第三人过错让动物伤人,被侵权人既可以找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索赔,也能找第三人索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处理这类纠纷,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若想减免责任,得对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尽到管理职责等免责事由举证。被侵权人遇到这类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尽到管理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胡饲养了一只烈性犬,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小许路过时,被该犬咬伤。小胡称小许故意挑衅才导致犬只伤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许要求小胡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小胡饲养烈性犬并造成小许受伤,需承担侵权责任。
2、小胡主张小许故意挑衅才导致犬只伤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若无法举证,小胡需赔偿小许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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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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