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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可代位追偿吗

时间:2026.09.2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31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满足时,能对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进行代位追偿
按照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怠于行使”指债务人既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而且,需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且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债权人可通过代位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有此类情况,债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胡是债务人。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已到期,小胡却不履行对小朱的到期债务。同时,小胡对小许享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但小胡既不向小许主张权利,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小朱认为自己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欲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许的权利,小胡则称小许的债务与小朱无关,不同意小朱代位追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小胡怠于行使其对小许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小朱的到期债权实现,且小胡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小朱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许的权利。
2、小朱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其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小胡负担。小许对小胡的抗辩,可以向小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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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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