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涉外专长、房产纠纷
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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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李同红律师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从事婚姻、遗产、房产法律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律师团队组建以来,先后为数千个家庭进行了法律咨询,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婚姻、遗产和房产纠纷案件,总结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特别是针对一审的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错误判决和认定有丰富的二审代理经验。 家权律师团队承办的部分典型案件有: 王女士婚后常年遭受家暴折磨,配偶倚仗权势拒绝分割婚后房产,代理王女士离婚维权,最终获得大部分房产及赔偿胜算案; 郝女士90年代购买私产院落一处,因儿子早逝,为争财产儿媳伪造证据谎称儿子购买,代理郝女士经两下两上四次审理,终审改判郝女士为实际购买人胜诉案; 李先生婚前出售个人房产以女友身份另购房屋,产权下发后女方拒绝结婚并拒绝归还,在一审驳回不利的前提下积极上诉维权,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重获1100万房产胜诉案; 王先生公房拆迁获得多处房产和巨额补偿,兄弟姐妹见利忘情,以承租人变更受到欺诈为由起诉分割,代理王先生积极制定诉讼方案并拒绝调解,最终驳回起诉胜诉案; 因离婚分得房款200万,男方携第三人恶意诉讼400多万债权,一审判决祝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代理二审经多次开庭辩论最终改判存疑债务由男方全部承担胜诉案; 彭先生拆迁获巨额拆迁款反遭恶人陷害,一二审判决给予对方高额补偿,代理彭先生坚持维权,最终北京高院发回再审成功案; 金女士数百多万房产一审、二审判决按照遗产分割,代理北京高院再审成功,连续指定、发回再审案; 张先生之子车祸死亡,儿媳为获巨额遗产伪造数百万债务,成功代理驳回虚假债权获得百万遗产胜诉案; 父辈购买数套崇文房产均未过户,原房主继承人已将房产公证分割并办理多份产权,19年后代理购房继承人起诉北京市建委和原房主继承人,经五次诉讼重获遗产成功案; 耿女士被前男友恶意借款数十万,无借据、无欠条,代理维权追回借款成功案; 男方离婚隐匿家庭股票财产70余万,代理夏女士追索分割成功案; 加籍华人许教授北京房产被亲属强占十余年几次诉讼无果,代理腾退返还房产胜诉案; 三十年前购买前门私房未过户、契约未签字,原房主继承人起诉赵女士一审被判父辈买卖房产无效,代理二审成功改判确认购房合同有效案; 赵先生被婚外女性诱骗写下十万不实借据遭恶意起诉,一审被判还款,代理二审成功改判驳回原告起诉案; 穆先生入狱宅基地被亲属侵占建房,代理一二审维权最终判决房产归属穆先生成功案; 十年前康女士获得无产权顶债房,产权下发房价上涨原房主见利起诉,代理康女士积极应诉,最终驳回无理原告请求案; 北京市某村集体耕地被开发商以租赁形式圈占多年,没有补偿村民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土地性质侵害村民利益,村民多年上fang无果,经我方代理维权,最终追加补偿村民数千万和解案; 刘先生购买二手房,因房价暴涨卖方编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代理刘先生积极应诉维权,最终判决继续履行,并获赔违约金胜诉案; 张先生酒店租赁纠纷一审被判赔偿百万损失,代理二审改判补偿8万胜诉案; 王先生之子因家用电器漏电导致死亡,多方寻求帮助没有结果,代理向厂家、销售商维权,最终获得85万死亡赔偿成功案; 某加工厂因长年购销手续不全,被第三方恶意诉讼180万,经大量取证积极应诉维权,最终全部驳回恶意原告起诉案; 赵女士购买同村住房无房产手续、无契约,房主被拆迁利益诱惑伪造证据起诉主张五百万拆迁款所有权,代理赵女士终审驳回原告请求案等...... 家权律师团队秉承“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工作理念和“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的工作精神,抛开不切实际的所谓深奥理论,以维护客户利益的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工作之本,侧重于为客户提供积极的、具有建设性及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注重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能够以专业知识,服务经验和广泛的社会支持满足寻求高水平法律服务的要求,旨在为客户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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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打官司败诉,可先仔细审查判决,看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若有,在规定上诉期限内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判决无明显问题,就需按照判决结果执行,接受保险公司不赔偿的结果。

在无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依具体险种和合同条款而定。部分意外险,如在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意外摔倒受伤等无第三方责任情形下,符合条件可获赔偿。医疗险若因自身原因患病,按合同约定报销。车险中车辆自燃等无其他责任方情况,车损险等对应险种可理赔。

人保代位追偿不一定算出险。代位追偿是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向责任第三方追偿。被保险人因第三方责任受损向人保索赔,人保赔付后追偿算出险,因触发赔偿情形。若只有代位追偿行为,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算出险,比如人保主动行使代位权且非基于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当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保,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退还保费;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且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