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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盗窃犯罪

时间:2026.09.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构成盗窃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确规定。
主体上,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属于一般主体,可构成盗窃罪。
主观方面,行为人得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像临时借用他人财物且打算归还,就不构成盗窃罪。
客体方面,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财物既包含有形的货币、物品,也涵盖电力、煤气这类无形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暗中取走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各地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多次盗窃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另外,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数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大家要遵守法律,避免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触犯盗窃罪。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年满十六周岁,一日在商场闲逛时,看到小胡的钱包放在上衣口袋,便趁小胡不注意,悄悄伸手将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及贵重物品。小胡发现钱包丢失后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称自己只是临时借用钱包内的钱,之后会归还,并非想非法占有。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虽然小朱称只是临时借用,但从其秘密窃取钱包的行为来看,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并非只是临时借用。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钱包及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小朱在商场趁小胡不注意秘密窃取其钱包,属于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构成扒窃,不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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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辩护李小龙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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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已执业6年,执业地区为安徽合肥,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经营、诉讼仲裁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00062969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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