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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在了,未成年人该由谁抚养

时间:2026.09.1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死亡后,未成年人抚养人按这些顺序确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可作为抚养人。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也是抚养未成年人的主体。
要是没有上述合适抚养人,其他愿意当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也能成为抚养人。
如果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遇到此类抚养问题,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规定,按顺序确定抚养人。若有争议,通过合法途径,如向相关部门申请指定或向法院起诉来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育有未成年儿子小许。小朱和小丽不幸因意外去世,小许的抚养问题引发争议。小许的祖父母表示愿意抚养小许,而小许的姐姐小胡也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弟弟。双方就谁来抚养小许产生了分歧。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时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弟、妹也有扶养义务。本案中小许的祖父母和姐姐都符合相应条件。
2、若双方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由小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相关部门应尊重小许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小许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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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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