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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工程款受偿顺序该怎么确定

时间:2026.09.17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执行时确定工程款受偿顺序,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没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能和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能请求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设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司法实践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比一般抵押权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
要是有多个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按成立先后确定受偿顺序,先成立的优先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另外,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这是为优先保障消费者的生存权益。
总体来说,执行时工程款受偿顺序通常是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接着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后是抵押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发包人,与小朱、小李两个承包人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小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小朱、小李催款无果,诉至法院。同时,小许此前还将部分工程抵押给了小胡获取借款。此外,小静已交付大部分购房款购买了该工程中的商品房。执行时,各方就工程款受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发包人小许未按约支付价款,承包人小朱、小李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除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外,可与小许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其工程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小朱、小李的工程款债权优先于小胡的抵押权。
3、多个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若小朱的合同先成立,小朱优先受偿;若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4、消费者小静交付大部分购房款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小静,所以小静购房款优先,然后是承包人小朱、小李的工程款,最后是抵押权人小胡及其他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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