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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人没约定该如何行使

时间:2026.09.17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共有人能单独实施该专利,或用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单独实施时,各共有人不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可自行实施专利技术获利。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人也能自行决定,但收取的使用费要在所有共有人间分配。
除了单独实施和普通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得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像转让、质押专利等处分行为,必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不然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专利权共有且无约定时,共有人有一定自主行使权利,但也要遵循法律限制,这样才能保障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要是遇到相关问题,共有人应先查看有无约定,无约定时,涉及单独实施或普通许可他人实施可自行决定,涉及其他重大处分行为则需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共同拥有一项专利,双方未就权利行使进行约定。小朱未告知小胡,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小许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了一笔使用费。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未经其同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妥,要求平分这笔使用费,小朱则觉得自己有权单独许可,不应平分。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共有人无约定时,共有人可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所以小朱有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小许实施该专利。
2、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因此小朱应将收取的使用费与小胡进行合理分配。
3、若小朱对该专利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则必须取得小胡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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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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