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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人没约定该如何行使

时间:2026.09.17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共有人能单独实施该专利,或用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单独实施时,各共有人不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可自行实施专利技术获利。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人也能自行决定,但收取的使用费要在所有共有人间分配。
除了单独实施和普通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得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像转让、质押专利等处分行为,必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不然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专利权共有且无约定时,共有人有一定自主行使权利,但也要遵循法律限制,这样才能保障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要是遇到相关问题,共有人应先查看有无约定,无约定时,涉及单独实施或普通许可他人实施可自行决定,涉及其他重大处分行为则需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共同拥有一项专利,双方未就权利行使进行约定。小朱未告知小胡,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小许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了一笔使用费。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未经其同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妥,要求平分这笔使用费,小朱则觉得自己有权单独许可,不应平分。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共有人无约定时,共有人可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所以小朱有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小许实施该专利。
2、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因此小朱应将收取的使用费与小胡进行合理分配。
3、若小朱对该专利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则必须取得小胡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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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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