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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纠纷时录像有无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9.1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40人
律师解析:
处理纠纷时录像是否侵犯肖像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享有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处理纠纷时录像,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录事实真相,且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传播,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在纠纷现场,当事人固定证据而录像,这是合理的自我保护,一般不算侵权
但要是录像者把录像公开传播,还带有营利目的,或者在传播时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歪曲等不当处理,就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就算没有营利目的,公开传播录像对他人名誉、隐私等造成损害,也可能构成侵权。
所以,处理纠纷时录像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看录像目的、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取得肖像权人同意等。要是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发生纠纷,小朱为记录事实真相进行了录像。事后,小胡认为小朱录像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小朱删除录像并赔偿精神损失。小朱则认为自己录像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未侵犯小胡肖像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朱录像若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录事实真相,且未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传播该录像,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若小朱将录像进行公开传播,且具有营利目的,或者在传播过程中对小胡肖像进行丑化、歪曲等不当处理,或者虽无营利目的但公开传播录像对小胡名誉、隐私等造成损害,就可能侵犯小胡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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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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