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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破产时是否担责

时间:2026.09.1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286人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责任承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破产时,股东无需用个人财产额外清偿公司债务
但存在特殊情形。要是股东出资不实,也就是没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破产时,股东得补足未缴纳的出资部分,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时股东需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另外,若股东在公司破产过程中有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时是否担责,要依据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无滥用权利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小朱已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而小胡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同时,小胡还在公司破产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胡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小胡则不愿补足出资和承担隐匿财产的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小朱已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破产时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清偿责任。
2、小胡出资不实,需补足未缴纳的出资部分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并且其在公司破产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其行为符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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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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