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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人提出借条非己写,谁负责举证

时间:2026.09.17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里,若被告称借条非自己所写,举证责任分配得具体分析。
一般,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要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原告得拿出借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
要是被告说借条不是自己写的,就得提供反驳证据。像被告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证明借条不是自己写的。被告完成初步反驳举证后,举证责任又回到原告。原告得再提供其他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来增强借条证明力,证明借条是被告所写,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要是被告虽称借条非自己所写,却不申请笔迹鉴定,或无法提供其他有效反驳证据,法院可能认定借条真实,支持原告主张。
所以,这种情况下,原告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后承担一定举证责任,之后举证责任可能再转移给原告,双方按具体情况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朱持借条将小胡诉至法院,称小胡向其借款。小胡则坚称借条非自己所写,双方就借条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小朱提供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小胡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其他有效反驳证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小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其提供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小胡。
2、小胡提出借条非自己所写,有义务提供反驳证据,如申请笔迹鉴定。但小胡未申请笔迹鉴定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反驳证据,法院可能认定借条的真实性,支持小朱的主张。
3、若小胡完成初步反驳举证,举证责任会再次回到小朱,小朱需进一步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加强借条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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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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