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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与诽谤罪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26.09.1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要承担刑事责任
侮辱罪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一般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情况。
要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通常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就是一般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是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比如侮辱、诽谤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国家形象等,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如果遭遇侮辱或诽谤,情节严重时,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公开场合对小胡进行辱骂,使用了极其难听的词汇贬损小胡人格。同时,小朱还故意捏造小胡有违法犯罪行为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大肆散布。小胡因此精神受到极大刺激,一度产生自杀念头。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公开场合辱骂小胡,公然贬损其人格,符合侮辱罪中使用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构成要件。且小朱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满足诽谤罪中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的条件。
2、小胡因小朱的行为精神受刺激,有自杀念头,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侮辱罪和诽谤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小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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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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