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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诽谤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时间:2026.09.1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罪通常是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才处理”,就是被害人要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受理;要是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就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有不少,比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等。
司法实践里,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罪,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捏造并散布的事实是不是虚构的,二是是否针对特定人,三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等。
如果遭遇诽谤,被害人可先收集证据,若情节较轻,可与对方协商解决;若情节严重,符合自诉条件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工作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故意捏造小胡贪污公款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大肆散布。该谣言使小胡名誉受损,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精神也遭受打击。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遂考虑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小朱称自己只是开玩笑,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故意捏造小胡贪污公款这一虚构事实并散布,且针对特定人小胡,符合诽谤罪中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针对特定人的要件。
2、小朱的行为导致小胡名誉受损、工作受影响、精神受打击,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已构成诽谤罪。此案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小胡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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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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