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消费权益精选解答 > 外卖卖给顾客属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外卖卖给顾客属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时间:2026.09.15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外卖卖给顾客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是出卖人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外卖交易里,商家是出卖人,把制作好的食品所有权转移给顾客;顾客是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双方达成了食品与金钱交换的合意。顾客在平台上下单并完成支付,相当于发出购买要约,商家接单构成承诺,这时买卖合同成立
商家有义务按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并及时交付;顾客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要是商家提供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质量问题,顾客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退换、赔偿等。要是顾客没按约定支付价款,商家有权追讨
所以,外卖卖给顾客符合买卖合同关系构成要件,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若遇到商家食品质量问题,顾客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投诉或寻求消协帮助;若顾客未支付价款,商家可先提醒,仍不支付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案情回顾:

小许通过平台订购了小胡经营的外卖并完成支付。然而,小许收到外卖后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小胡退换并赔偿,但小胡认为食品质量并无问题,拒绝了小许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外卖交易中,小许下单并支付价款相当于发出购买要约,小胡接单构成承诺,此时买卖合同成立。小胡作为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并及时交付的义务;小许作为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2、因小胡提供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小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换、赔偿。小胡拒绝退换和赔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小许的诉求具有法律依据。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