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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一方购房,离婚时该怎么分

时间:2026.09.14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13人
律师解析:
婚姻存续期一方购房离婚房产分割要依具体情形判断。
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一般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能平均分割,也可能按实际情况有所倾斜。
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不过,若婚后有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补偿数额会根据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遇到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姻期间,小朱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对于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小丽则主张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另外,小胡和小静结婚后,小胡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胡名下,小静认为这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1、小朱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其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常可能平均分割。
2、小胡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小胡名下,视为对小胡个人的赠与,属于小胡个人财产,小静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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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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