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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师行医的情况该怎么认定

时间:2026.09.1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非法行医指的是非医师行医,认定非法行医要从主体、行为和情节三方面判断。
从主体看,没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就是非法行医主体。像没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没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都属此类。
行为上,非法行医表现多样。比如在医疗机构里,没相应资质却从事诊疗活动,像没处方权却开具处方;擅自开个体诊所开展诊疗服务;在集市、路边摆摊诊疗。例如,有人没医师资格,在家开诊所给患者看病治疗。
情节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形,可认定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违反《医师法》,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会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远离非法行医,保护自身健康和安全。

案情回顾:

小胡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也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却在家中开设诊所为患者看病治疗。期间,小胡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给患者身体带来一定损害。患者家属发现后,认为小胡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要求相关部门处理,小胡则称自己只是帮忙治病,并非非法行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符合非法行医主体特征。
2、从行为上看,小胡擅自开办个体诊所开展诊疗服务,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3、从情节上看,小胡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小胡的行为违反了《医师法》,情节严重还触犯了《刑法》中非法行医罪,卫生健康部门可依法取缔其诊所,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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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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