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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一定要有主观故意才行吗

时间:2026.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此罪需要主观上存在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明知”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要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认知。
“明知”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确切知道指的是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知道是犯罪人虽不承认确切知道,但根据一些事实和情况,能推断出其实际上对犯罪行为有认识。像他人给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业务报酬,行为方式明显异常以规避监管等,即便行为人不承认确切知道,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要是行为人完全没有主观故意,不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就算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也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不会构成帮信罪。所以大家在日常行为中,要对可能涉及的信息网络活动保持谨慎,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帮信罪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在朋友小胡的介绍下,为小胡的业务提供网络存储服务。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小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只是单纯帮忙。但小胡给小朱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业务报酬,且小朱提供服务的方式存在异常规避监管的情况。警方认为小朱构成帮信罪,小朱则坚称自己无主观故意。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认知,“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小朱虽不承认确切知道小胡犯罪,但报酬明显高于正常业务报酬、行为方式异常规避监管等情况,可推断其应当知道小胡的犯罪行为。
2、若小朱确实完全没有主观故意,不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便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也不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帮信罪。然而从现有情况看,小朱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有构成帮信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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