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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该由哪法院管

时间:2026.09.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59人
律师解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里,侵权行为实施地往往是股东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地点,像作出不当决策、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发生的地方。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就是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地点,例如债权人所在地。
关于被告住所地,若股东是自然人,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要是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若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另外,要是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的书面管辖协议,就得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不过该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遇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时,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小胡是该公司股东。小胡作出不当决策转移公司资产,损害了小朱的利益。小朱欲起诉小胡,然而对于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胡则觉得应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为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小胡作出不当决策转移公司资产的地点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小朱作为债权人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被告小胡若为自然人,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4、若双方存在有效的书面管辖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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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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