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损害
债权人利益纠纷属于
侵权纠纷。按照《
民事诉讼法》,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
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里,侵权行为实施地往往是股东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地点,像作出不当决策、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发生的地方。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就是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地点,例如债权人所在地。
关于被告住所地,若股东是自然人,其住所地为
户籍所在地;要是
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若股东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另外,要是
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的书面管辖协议,就得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不过该约定不能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遇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时,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小胡是该公司股东。小胡作出不当决策转移公司资产,损害了小朱的利益。小朱欲
起诉小胡,然而对于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小胡则觉得应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1、本案属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为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小胡作出不当决策转移公司资产的地点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小朱作为债权人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被告小胡若为自然人,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4、若双方存在有效的书面管辖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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