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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喝酒的人需不需要担责

时间:2026.09.12 标签: 损害赔偿 财产侵权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一起喝酒时,特定情形下共饮者要担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饮者对其他共饮人有安全保障义务。
常见的需担责情况有这几种。强迫性劝酒要担责,像用“不喝不够朋友”这类话刺激对方,或者对方喝醉没了自制力还劝酒,导致饮酒者人身受损,劝酒者就得负责。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也得担责,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还劝酒诱发疾病,共饮者有过错就要担责。没把醉酒者安全护送也需担责,饮酒者失去或快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时,共饮者没送其去医院或安全回家,出了意外共饮者要担责。酒后驾车没劝阻同样担责,明知饮酒者酒后驾车却不劝阻,出了交通事故,共饮者也要担责。
但要是共饮者没有上述过错行为,尽到了提醒、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担责。所以大家喝酒时要多注意,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一起喝酒。席间,小朱用“不喝不够朋友”刺激小李喝酒,小李已明显喝醉意识不清,小朱仍继续劝酒。散席时,小胡见小李醉得厉害,但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只是让小李自行离开。后来,小李在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受伤。小胡和小朱认为自己无责,而小李家属要求他们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在小李已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劝酒,导致小李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饮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小朱应承担责任。
2、小胡在小李已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时,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导致小李发生意外,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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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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