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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资格

时间:2026.09.12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1195人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临时建筑没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按相关法律,该权利行使对象是合法建设工程。
临时建筑是为满足特定临时需求建造的,性质和用途都具有临时性。而且不少临时建筑没按规定办全规划、审批等手续,不属合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只有合法合规的建设工程才是保障对象。临时建筑因临时性和合法性不确定,不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
但要是临时建筑办了合法审批手续,符合建设要求,还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构成要件相符,司法实践里也可能支持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过这种情况不多见。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承接建设工程时,要确认工程合法性,避免承接临时建筑类可能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项目。若已涉及临时建筑工程,要尽量促使建设方完善审批手续,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承包了小胡的临时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小朱要求就该临时建筑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小胡认为临时建筑通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拒绝小朱的要求。小朱则称该临时建筑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是合法的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一般是为满足特定临时需求建造,很多未办理完整规划、审批等手续,不具备合法建设工程属性,通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若临时建筑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符合相关建设要求,且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相符,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支持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本案需确定该临时建筑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来判断小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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