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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者的财产在法律上如何判

时间:2026.09.12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418人
律师解析:
重婚财产分割分不同情形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方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照顾无过错方权益。重婚是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分割财产时会向无过错方倾斜,可能让重婚者少分。比如原本平均分配财产,因重婚情节,无过错方可能拿到超一半份额。
重婚者的个人财产,其有完全处分权,通常不参与分割。但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重婚者名下的财产,无过错方有权主张分割。
刑事诉讼中处理重婚者财产时,若重婚涉及诈骗等犯罪,利用财产实施犯罪,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像重婚者以结婚为由骗对方财物,财物会被追缴返还被害人
重婚者与他人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若能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一方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
建议无过错方在发现对方重婚时,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财产分割和主张损害赔偿时维护自身权益。若涉及刑事犯罪,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后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小丽发现后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小朱名下有一套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且他曾以结婚为由骗取小静财物。同时,小朱与小静同居期间购置了一些财产。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小丽。小朱重婚属过错行为,小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分割财产时会倾向小丽,小朱可能少分财产。
2、小朱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小丽有权主张分割。
3、若小朱的重婚行为涉及诈骗,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其骗取小静的财物并返还给小静。
4、小朱与小静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若能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一方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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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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